國家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法規
發布時間:2012-08-07國家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法規
煙草危害眾所周知。為了遏制全球煙草危害,WH0制定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我國于2003年11月10日簽署了《公約》。2006年1月9日,《公約》正式生效。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于2006年10月19日通過了《吸煙(公眾衛生)條例》,于2007年1月1日生效。目前,我國正在積極開展各項履約工作。《公約》第Ⅲ部分第8條規定:締約方在一定時期內應制定有效的控煙立法措施,以防止人們在室內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接觸煙草煙霧。截至2006年11月9日,世界上已有175個國家簽署了《公約》‘”,其中愛爾蘭、挪威、新西蘭等超過48個國家和地區已經制定了全國的公共場所或工作場所禁止吸煙的法令,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國外的控煙經驗表明,立法是控制煙草危害的根本保障。筆者旨在通過分析我國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履行現狀,為制定全國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法規提供借鑒和依據。
1材料與方法
1.1研究對象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下文同)以及337個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公共場所
禁止吸煙規定。
1.2研究方法
國家有關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法規及國外同類法規部分采用查閱文獻的方法。地級市法規:各地級相關單位填寫統一調查問卷并上傳數據及法規,將數據輸入Epidate 3.1數據庫,用SPSS 13.0軟件進行相關
分析。
2結果
2.1 國家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法規
我國目前沒有一部專門的控煙法規,有關禁止公共場所吸煙的規定多出現在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條款或細則中。如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91年衛生部發布的該條例的實施細則,規定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1)體育館,(2)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3)商場(店)、書店,(4)公共交通等候室,(5)鐵路客車、航運客輪、客機等公共場所。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總則中規定: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二十七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
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室吸煙。
2.2地方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法規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健康意識的增強,對吸煙尤其是被動吸煙危害健康的認識逐步提高,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各地陸續出臺了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相關規定。1993年,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政府首先頒布了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之后,北京、上海、青島等城市也頒布了類似的規定。截至2006年10月,全國337個地級及以上城市中有154個城市頒布實施了本地區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占45.7%(154/337)。2.2.1制定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法規的地級及以上城市在全國六地區的分布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有29個直轄市和省會城市都制定了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拉薩市和太原市目前尚未制定該類規定。44.4%的華北和東北地區的地級及以上城市頒布了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華東地區此比例為62.3%,中南地區為54.3%,西南地區為37.0%,西北地區為17.6%。
2.2。2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地方法規的頒布機構全國154個地級及以上城市的禁煙規定由地方人大頒布的占10.4%,由政府頒布占88.3%。而吉林省白山市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是由當地愛衛會發文,湖南省永州市的禁煙規定是由控煙協會發文制定的。
2.2.3各地法規中禁煙公共場所涵蓋范圍對115座制定了公共場所禁煙規定的城市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各地法規中禁煙公共場所的定義不統一,涵蓋場所的類別最少為4類,最多為10類,其中包括4~6類的占17.4%(20/115),7~8類的占68.7%(79/115),9~10類的占13.9%(16/115)。雖然各地禁煙公共場所分類很多,但大同小異,基本包括:醫療機構類,影劇院、音樂廳、錄像廳類,托幼機構類,學校類,會議室類,圖書館、展覽館類,公共交通工具類,郵電、金融業的營業廳類;有2個城市將設有空調的餐廳作為禁煙的公共場所(廣州市和深圳市);所有地方規定都沒有將辦公室等工作場所列入禁煙范圍。
2.2.4各地法規對禁煙檢查員的設置規定154項控煙法規中要求主管部門設立專門的禁煙檢查員并統一培訓發證的法規占8.6%,要求單位內部設立兼職檢查員的法規占31.9%,沒有要求設立禁煙檢查員的法規
占58.6%。
2.2.5各地法規修訂完善情況各地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法規出臺后,只有上海、武漢、蘇州等9個城市的法規進行過1~3次修訂。其他城市從頒布法規以來未見修訂。
2.2.6各地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法規中的罰款情況罰款是保證法規有效實施的重要手段之一。對部分制定了公共場所禁煙規定的城市進行調查,結果表明,在各地的禁煙規定中罰款規定有兩類,一類是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的處罰:罰款5~500元的占9.6%(11/115),>500~1 000元的占20.0%(23/115),>1 000~2 000元的占10.4%(12/115),>2 000~5 000元的占9.6%(11/115),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責令改正或通報批評而不進行罰款的占50.4%(58/115);另一類是對違反規定的個人的處罰:罰款1~5元的占12.1%(14/116),>5~10元的占22.4%(26/116),20~100元的占10.3%(12/116);對違反規定的個人責令停止吸煙、勸離禁煙場所而不進行罰款的占55.2%(6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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